政府採購法—工程款

營造商倒閉將工程款債權轉讓之問題

營造公司承攬建設公司之工程建案,營造公司將水電、消防等發包予下包廠商;若下包廠商已完成工作,尚未給付完工程款及保固期滿,向營造公司請求;然而,因為營造公司在施作過程破產,將剩餘工程款債權轉予第三人工程公司,由第三人工程公司接替其後續權利義務,及承擔其相關保固責任。下包廠商得否主張該債權轉讓為詐害債權,向法院訴請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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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費用之計算爭議

採購實務上,例如針對抽水站及引水幹線工程或大樓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的計算,原則上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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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期之監造服務費用問題

工程法實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契約約定服務費用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者,於不可歸責於廠商,而有超出契約約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之情形,廠商得請求機關於原約定之服務費用外,另行加付服務費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有詳細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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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契約外工程之金額限制問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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