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

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 1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事由可否為追繳押標金之依據?

基本上,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有其不同目的,雖均有擔保的性質,但是在政府採購的運作實務,法律性質有所不同。實務上,偶發生履約爭議事由,例如廠商有特定違約或違法的履約爭議事實,但機關得否以之作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而予以追繳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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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之採購處理方式

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8年12月以來,在全球肆虐,造成人人恐慌,我國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目前法令上並定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且針對防疫人員之補助、津貼、獎勵,制定了相關要點、作業須知、津貼補償申請原則等,亦發佈多項補償、紓困振興等辦法,更公告了各式各樣的管控監督、防疫物資、檢疫措施及應遵守注意事項、違法裁罰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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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契約終止後之履約保證金返還爭議

政府採購,若發生終止契約情形,關於履約保證金的沒收或返還,經常發生實務爭議。有關履約保證金發還與否的規定,雖然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可以參考,但是在實際運作時,還是會發生其性質是抵充損害的性質或是懲罰性質,或是其他性質而發生適用上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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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履約保證書性質

政府採購實務,關於「履約保證金」,係指為確保承攬人能依工程契約約定履行,於簽約時或簽約後一定期間內,廠商繳交一定金額予機關,作為履行工程契約之擔保。事實上,所謂履約保證金是「訂約」時即應給付,而非於「違約」發生損害時始得請求,此為履約保證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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