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民事訴訟

債權債務、承攬爭議、租賃、夫妻財產、家庭暴力、離婚、收養、遺產繼承、拋棄繼承等民事訴訟之起訴、調解、和解、異議、抗告、上訴等事件之訴訟代理。

勞資爭議

提供企業及當事人有關勞工法令之適法性建議,及勞工資遣、解雇、調職、保險及退休、競業禁止等勞資糾紛之處理、協調、調解及代理訴訟。

不動產法律事務

不動產投資、租賃、買賣、合建之方案規劃與契約撰擬。 不動產買賣、租賃糾紛之協調及爭訟處理。 個人住宅或商用不動產之興建、買賣、租賃等相關案件。

公司治理及經營權

提供客戶有關股東會、董事會運作之法令資訊及實務運作。 協助處理股東會及董事會法律事務。協助訂立公司章程、規章。

醫療糾紛

擔任醫療院所顧問。 醫療糾紛策略擬定。 醫療糾紛民事和解、訴訟。 提供醫師、病患處理醫療糾紛程序之相關法令規定。

營建工程法律事務

提供承攬工程合約之草擬、撰寫、審約等服務,透過契約內容之約定營造工程雙方之權利義務事項,避免簽立不利契約。

陽昇法律事務所

陽昇法律事務所提供「精緻化」與「客製化」之特色,幫助你解決法律上的問題。多樣化的服務幫助你解決任何法律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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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律師事務所

專業策略、優質服務、滿足所有客戶之法律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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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法律事務所由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鄧湘全律師創立,鄧律師於民國八十二年通過律師高考,師承台灣法學界奇葩李茂生博士,執行法律業務及處理各類型案件多年。本所常年以來為大小企業主、政府單位或個人客戶,提供專業完善的服務,並就醫院診所、科技業 、資訊業、旅館業、工程業、不動產仲介業、自行車業、食品業、製造業、人力資源公司、光電公司、客運公司、運輸公司、 紙業公司、營造公司、國營事業單位、政府機構、社區公寓大廈管委會及其他各行各業,擔任法律顧問及提供法律服務,出版多本專業法律書籍,熱心公益。

本所秉持「精緻化」與「客製化」之特色,冀望「感情」與「事務」之結合,與客戶成為終生的朋友。陽昇堅持「專業策略」、「優質服務」、「永續經營」、「卓越發展」為指導原則,滿足所有客戶之法律事務需求,進而建立長久之友誼。 本所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分所設於桃園市,律師團隊執業登錄台北、基隆、宜蘭、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等地之律師公會,即令金門、澎湖,也能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執行業務,無遠弗屆,遠道而來的客戶,不在少數。

法律事務,乃「法律事實」與「社會事實」之結合。法律事實講求證據(證據事實),社會事實依諸情理(情理事實)。關於法律事務,臨訟不得已,官司並無絕對的勝敗。終極而言,只有「輸或贏」的法律策略。上兵伐謀,官司並非解決客戶問題最佳手段,唯有差異化思維之「贏的策略」,始稱上策。我們綜合法律及社會之事實,提供客戶「贏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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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管被偵查機關依犯罪嫌疑人身份,傳訊製作筆錄,若未被強制處分禁止出境,仍得辦理護照出國的。供予參酌,謝謝!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銀行會依此原則辦理,所以要確認繼承人與銀行間的融資行為已達到何種程度?另外,應確認繼承人與建商之間的雙方權利義務的關係,再作後續的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一、現今繼承的法律規定,是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無繼承到遺產,繼承人的本身的財產不會受到影響,合先敘明。 二、關於人壽保險的團保部份,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再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說,請向父親公司查詢團保契約的內容,即可知悉後續的作業流程。供予參酌,謝謝!

一、現今繼承的法律規定,是以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無繼承到遺產,繼承人的本身的財產不會受到影響,合先敘明。 二、關於人壽保險的團保部份,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再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說,請向父親公司查詢團保契約的內容,即可知悉後續的作業流程。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原初買賣契約若是約定買真品,如果交付是仿冒品,非依約給付,得解除契約。不過,現在可能有時效問題,這部份尚非重要,仍可以迄今始發現為主張。最重要之點,如何證明半年後所提出的鞋子是當初賣家所交付之標的物?也就是說,因為半年時間久遠,若能證明仍屬同一標的物,權利主張乃有可能實現,即才有可能請求賣家退款。當然,若賣家同意台端主張退款,爭議自然減少許多。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1、依一般勞僱契約關係,員工駕駛貨車,應盡契約約定之注意義務駕車,若過失依約得請求損害賠償。2、若有過失侵權行為,亦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擇一競合行使前述權利。若有保險,就由保險賠償,及確認相關法律關係。供予參酌,謝謝!

一、依題意,雙方既合意終止契約,其後契約就不生效力了;所謂解除, 是讓契約至始不生效力。 二、實則,既已同意取回訂金,在滿足雙方都同意的條件下,作成一個無論是終止或解除的協議內容,以保障雙方各自主張的權利,應屬妥適的方法。供予參酌!謝謝!

則上,若居住地能送達,不一定會寄戶籍地。但是,每個個案的送達狀況不同,或許您可以打電話給承辦股別的書記官,詢問是否會寄送達至戶籍地。如果有變更送達的地址,也可以陳報給地檢署知悉。供予憑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