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政府採購之履約爭議調解不成立,調解申請費可否扣抵訴訟裁判費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第4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人所繳納調解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以扣抵訴訟裁判費,此不啻大大減輕了廠商請求救濟之負擔。然而如果已經繳裁判費了才發現此事,又該怎麼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所以,應儘早具狀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以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