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事件,訴請判命公開道歉違憲,那下架文字、公開判決書及慰撫金呢?

大法官一錘定音的這號憲法解釋,出自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以更加限縮的角度,從釋字第656號解釋所謂「限於未自我羞辱損及人性尊嚴」,及於「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顯非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也就是說,一律不行以判決命公開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