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或分居後,應由那一方申報子女免稅額?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未滿20歲子女得列為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今年108年報稅的免稅額是8萬8千元。
離婚或分居時,常見夫妻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原則上,應由夫妻協議看是那一方來申報。協議不成時,就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依據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