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我要加班費,不要補休! 24 5 月, 2020 1432 Views 勞工在原訂的工作時間外,額外再提供勞務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列的標準給付加班費給勞工,但偏偏有些老闆在應徵時會直接表明以「補休」的方式替代發給「加班費」,此種方法是可行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