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丟包男嬰,觸犯刑法遺棄罪!
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罪的犯罪主體是依法令或契約對被遺棄者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直系血親之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姐妹、家長與家屬相互間等,均屬依法令(民法)互負扶養義務者;所謂依契約,例如醫院醫師對於住院病人、受顧之保母對於嬰兒、運送人對於旅客等之間皆屬之。
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罪的犯罪主體是依法令或契約對被遺棄者負有保護義務之人,直系血親之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相互間、兄弟姐妹、家長與家屬相互間等,均屬依法令(民法)互負扶養義務者;所謂依契約,例如醫院醫師對於住院病人、受顧之保母對於嬰兒、運送人對於旅客等之間皆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