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開張了!

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之《商業事件審理法》,條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司法院訂於今年7月1日施行。基本上,所謂「商業事件審理」,實際上是就重大爭議標的或特定商業事件之審理,是採「二級二審」及「調解前置程序」,很顯然之目的是為了要讓紛爭早日結束,達到商業營運重效率與經濟之目的,並且在司法就此種紛爭審理效能提升,也是為了國際競爭力;其次,相關律師強制代理、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遠距審理、計畫審理訴訟及商定審理計畫等制度等等,都可參閱該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