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過程使用他人著作要取得授權嗎?

透過直播平台架設頻道,是很多年輕人的夢想,除了藉由直播賺取平台分紅的廣告費用外,也可以置入性行銷,在直播過程中代言產品。很多人為了讓自己的頻道更有內容,常常會在直播過程中放音樂、畫面加圖片,但這些其實都要取得授權的,最近中國大陸就有個直播主,因為未經授權直播了他人的歌曲,遭法院判罰民事賠償,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台灣,恐怕直播主連地檢署都要去走一遭了。

石虎列車中的政府採購法問題

近日觀光局在集集推出了號稱是「移動美術館」的石虎列車,列車外觀與內裝美輪美奐的圖案設計,讓許多網友紛紛轉貼分享,號召大家去一飽眼福,不料過幾天即傳出列車上的石虎圖畫,使用康熙字典體這套字體涉及著作權爭議,讓這個石虎列車,另一種意義上變得更是全國知名了。

太平洋SOGO商標侵權之刑事訴訟案

侵犯智慧財產權,除了侵害專利權、植物種苗權、積體電路布局權,目前已經無刑事責任外,諸如著作權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等,均仍有刑責,甚至就營業秘密的刑責近年修法更有加重。前一陣子,有一件商業爭奪其中涉及告訴侵害商標權的案例,跟大家說明一下。

WIFI分享器與著作權侵害的法律問題

很多人為了讓手機上網方便,會幫家裡的光纖寬頻裝台WIFI分享器,這樣一來無論是筆記型電腦、電視、手機、任天堂Switch、索尼PSV等等,通通能夠連線上網。甚至有些人乾脆就讓WIFI可以直接連接,無須輸入密碼,但如果被有心人士盜用,藉由你的WIFI來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檢察官透過電信公司索取IP位址的時候,就會查到註冊人的頭上了,這時候,會不會就有刑事責任呢?法院判決認為仍然應該是實際侵害權利的人要負責。

用活動中心伴唱機歡唱竟會違反著作權?

最近著作權法修法的議題又成為熱門新聞,原因是有伴唱機業者抗議音樂的權利人拒絕授權給他們關於「歌詞」的著作權,而只有「音樂」的著作權,讓伴唱機放出來的只有音樂和畫面,但沒有歌詞,這樣消費者使用上很不方便,但權利人也振振有詞,說願意授權,只要談好授權金。雙方為此找來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吵著要修著作權法解決問題,但為什麼會有權利人只授權音樂,卻不授權歌詞的情況呢?

著作權法三讀通過,修正線上影音平台/app、機上盒等相關規範

在今年年初本所有關OTT服務之文章《您一定用過的OTT服務》中才提到,對於線上影音串流平台(如NEFLIX、愛奇藝等)等OTT服務這種全新的影音收看模式,臺灣尚無法將非法OTT業者納入管制。然而就在今年4月16日,立法院即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針對非法OTT業者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準備開罰。

新聞報導可以禁止網友轉載嗎?

最近有看網路新聞或是媒體電子報的網友們大概都知道,蘋果電子報從原本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閱覽,變成雖然仍維持免費,但必須要註冊成會員才能看,蘋果日報此舉一出,頓時在媒體界掀起軒然大波,有人支持也有人批評,對於蘋果日報來說,好處當然是可以透過蒐集使用者的資料,後續行銷使用,但缺點則是,可能會喪失一些不願意註冊的使用者的瀏覽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