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媽媽嘴咖啡店案談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一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從媽媽嘴咖啡店命案談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曾經引發社會關注的媽媽嘴咖啡店命案,員工謝依涵下藥迷昏客人再加以殺害,刑事判決殺人罪定讞。另外,民事判決老闆要連帶賠償368萬元。發生侵權賠償責任,爭執重點多在於員工是否在「執行職務」?司法實務,多會以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就算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