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說「讓你店開不下去!」會構成恐嚇罪嗎?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讓人的店開不下去,就符合前述條文中所稱的「財產」,甚或關乎老闆、店員的身體、自由、生命的刑法法益,依社會一般通念的理解,就是要以加害前述法益的方式來恐嚇對方,例如今年六月橋頭地方法院就有個判決提到:「……由『O哥』向OOO恫稱『幹你娘機掰,你如果不退押金我就讓你店開不下去』,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彭成立,使OOO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O哥』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4號判決)。

店家收負評可別動粗!

許多店家都會在Google地圖上顯示評價,希望有Google帳號的消費者於消費後給予自己五顆星好評,以吸引更多顧客捧場,也因為評價等級往往影響店家未來的生意,如果遇到給予低分的消費者,店家往往比吃霸王餐的顧客還要痛恨,近日就有個店家因為發現有個顧客給了低分評價,之後又上門,起了衝突,店家竟然將顧客鎖在店內不給走,雙方動起手來,最後鬧到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店家不讓顧客離開的行為構成強制罪,依法起訴,店家雖然抗議顧客也有弄傷自己,但檢察官認為這算正當防衛,並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