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醫事人員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合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判斷醫師就醫療行為有無過失,應以其不注意於可預知之事實,或於防止危險之義務有所懈怠,且以危害之發生與怠於注意,或懈怠防果行為間有因果之關聯為要件。如行為人行為時已盡其注意之義務,或結果之發生無預防之可能者,即無涉過失。」
近日有新聞提到,醫院醫師執行職務,遭患者傳染新冠肺炎,自己反而成為要醫療的對象,前衛生主管機關首長表示,醫院應該確認該醫師有無違反醫療SOP,並考慮要將該醫師開除,只是勞工執行職務染上疾病,雇主不給勞工養病的機會,就要直接開除勞工,這樣是人之常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