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與著作權保護期的延長
最近太平洋周邊國家正在進行多邊貿易協定的談判,也就是由美國主導的TPP,其中最熱門之一的議題就是強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例如,在著作權法的領域,就是主張要延長保護期限。
原本,依照台灣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原則上最多只有到作者死亡後的五十年而已,如果是法人著作,則是從著作完成時起的五十年。換言之,一旦超過五十年,就不在保護這個著作的著作財產權,這一點和日本著作權法的現行規定相同,畢竟五十年就很長了,織田信長不是說:「人生五十載,如夢亦如幻」,何況,還保護到作者死亡之後的五十年。只是,在美國或是德國看來,都會覺得保護太短,例如,美國在十多年前千禧年著作權法中,就將保護期限延長到了作者死後的七十年,有人認為,這是因為當時如果不延長,迪士尼米老鼠的著作財產權就會不受保障了,所以利益團體就遊說國會通過了這個法案,未來如果七十年到期,恐怕權利人會再次遊說國會,延長到一百二十年。
但這些外國的法案,對於台灣有什麼影響?當然有影響,因為像美國就會透過TPP貿易協定,來把自己國家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規定,要求其他國家也要仿效辦理。但著作權保護期間越長,對權利人或許是件好事,對於使用者來說,就越不方便,舉例來說,如果著作權保障,長達到作者死後一百二十年的話,恐怕連一些中國清代時的小說,現在都還有著作權也說不定,我們去影印店影印這些古書,恐怕都還要經過作者的後代子孫同意,豈不誇張?只是,如果台灣未來要加入TPP的話,恐怕就要接受這個要求,修改我們這著作權法,把保護期間延長到七十年,是好事或是壞事,就要看大家自己評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