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大賣空-金錢怪獸的誠信
端午節前夕,司法引爆金融業兩枚震撼彈,第一枚是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辦公室遭特偵組檢察官大動作搜索,並對高層及相關人士進行偵訊;根據報導,偵查起因是金管會將所發現之不法交易移送偵查機關,特偵組偵辦的內容可能涉及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第二枚是本國銀行遭到陸企及日系主辦銀行的假聯貸真詐騙案件,國內數家銀行指控日系主辦行,涉嫌隱匿造假大陸企業財報等不實參貸資訊,誤導台灣數家銀行參與聯貸,陸企聯貸取得資金後便出現違約倒帳,對於大額呆帳損失,國銀決定向主辦銀行提告賠償,某家受災銀行更指出,金融機構最重視誠信,但日系銀行以假出資真騙貸,透過資訊不對等,進行嚴重的國際犯罪。兩枚震撼彈,都涉及金融業者誠信的質疑。要求金融機構謹守嚴格的誠信原則,不只是一種道德期待,更有法律明確約束,例如除了刑法342條的普通背信罪以外,銀行法第125-2條對於銀行人員更設有特別背信罪的規定,違反職務上的義務,刑期最重可以達到7年以上,若有兩人以上共同行為,更加重二分之一刑期,遠重於普通背信罪5年以下的法定刑度。關於銀行業背信加重處罰,理由在於金融秩序事關國家經濟發展,金融業者背信的受害者包含銀行股東、存款戶等,受到影響的是社會上每個人的整體財產利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203號刑事判決對於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更明確表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防堵藉職務之便而牟取不法之利益;增訂第二項之目的以二人以上之銀行負責人或職員處理銀行事務時,共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類於集團式犯罪,危害銀行信用、財產或其他利益既深且鉅,甚且紊亂國家金融秩序,造成國家財政危機,自有嚴加處罰之必要。 維持金融穩定是金管會成立目的之一,加強監督金融業關於誠信的實踐,更是其向來不遺餘力的工作。理論上,令人信賴的金融體系,誠信應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前述二枚震撼彈,讓人對金融與誠信,起了相當問號。甚至,類似震撼彈,令人不禁懷疑,是否炸出了華爾街之狼的真面目?就金融誠信立足點出發,回頭檢視過往銀行銷售TRF衍生性金融商品,其間爭議不斷,主要也是出於對金融誠信的挑戰與質疑。以往,銀行銷售TRF若盡出誠信,皆無違反誠信之舉,爭議不會如此之大。討論相關TRF之損害,大多從受害客戶角度觀察,少有從銀行股東、金融秩序保護之角度。實際上,從銀行法特別背信罪的內容分析,其中一項犯罪成立條件是: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有違背銀行委託職務之具體行為,損害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是否違背委託職務?相關標準應參考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法令規範、銀行業者自律內部控制所頒佈之各種授信等業務相關規章,對於TRF銷售所制訂的法令規章,保護的對象不只是買受的客戶,也是要保障銀行股東、單純存款戶、社會大眾的權益等,例如銷售衍生性商品的KYC、KYP流程,除保護客戶以外,亦能讓金融機構免於承受不可控制的風險,銀行違反KYC、KYP等銷售規範,將損失無限大的產品銷售給無風險承受能力客戶,最終導致客戶無法負擔損失,相關平倉、無法交割所生呆帳,仍可能由銀行吸收,股東權益及銀行財產,勢必會受到損害。爾後,隨著人民幣續貶的憂慮,TRF後續副作用,是否成為另一枚金融未爆彈,值得關注,金管會可得小心因應。 從過往雷曼兄弟案例經驗觀察,TRF案件造成的相關損失,應不亞於前面兩枚驚爆彈。若部分銀行業者確實有金管會新聞稿及立委質詢所稱,存在刻意以不實資料,造假KYC、KYP等資料,不只是對於投資TRF的客戶有所損害,所造成的相關呆帳,對銀行資本也造成巨大風險,畢竟客戶無力償還,最後還是銀行負擔損失。銀行高層及從業人員,若因為衝刺短期獲利,無視風險、隱瞞風險而造成股東損失、金融秩序脫軌等情形,金管會在可預期的狀況前,應有所準備,不得輕忽。畢竟,隨便引爆一枚金融炸彈,都可能導致重大的經濟傷害,影響程面既廣且深。許多金融誠信引發的風暴,殷鑑不遠發人深省,金管會豈能忽視TRF可能的炸彈開花呢?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2016/6/16:https://www.storm.mg/article/129373?kw=%E9%84%A7%E6%B9%98%E5%85%A8&p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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