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的真面目-4 業務人員符合法定資格嗎?
像是TRF這種複雜高風險性衍生性金融商品,倘若在銷售之前不篩選適當的客戶、不向客戶充分說明告知可能的風險或是損失等交易上重要資訊,等於是擺明將客戶當成肥羊一樣宰殺,這一點,在過去金融海嘯時期,連動債風暴,就已經用血淋淋、活生生的被害故事,告訴了我們這個結果。也因此,在銷售TRF上,主管機關明確要求銷售銀行應負說明告知義務,也因此,倘若負責推介、銷售、交易的人員連什麼是TRF都不知道,或是很奸詐,明明知道卻不告訴客戶相關風險,可能就會重演連動債當時的慘狀,所以這些人在從事相關業務之前,就必須要取得相關法定資格,才可以執行業務,以確保他們有相關衍生性商品的知識以及倫理。
可惜,就算《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等如此規定,為求銷售TRF的大利潤,內部沒有落實這項要求的銀行所在多有,很多被派任的推介人員,都是口齒伶俐,但卻不符合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法定資格,以至於連自己都不知道TRF有哪些風險,請問,這時候要如何告知承作的客戶,您搭上的這艘名為TRF的火車,是個失速的列車呢?
雖然,主管機關在事後透過金融檢查等行政調查程序,查知相關事實後,處罰了銀行,但對於受害客戶之前因此所遭受到的損害,有時候未必救得回來,因此,立於健全金融監管的立場,還是要在事先有所防範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