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風暴的省思
2015年,英美的金融監管單位,針對外匯交易的不當操控行為,開罰幾家大型銀行數十億美元;美國金融監管單位也曾對於金融海嘯時,華爾街銀行不當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問題,迫使華爾街投資銀行以逾數十億到百億美元不等的代價和美國政府達成和解或受到處罰。
國際上對於金融業不當獲取利益的懲處是相當嚴厲的。
回頭檢視台灣金融業,金管會對於TRF爭議事件,只能從早期的數百萬元處罰,進一步加重到調處過程中,比如發現銀行有勸誘客戶開設境外法人帳戶,且協助編製不實財報使客戶符合專業法人資格,若經查證屬實依法懲處;另對銀行違規行為,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29條規定從嚴懲處,包括停止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撤換負責人,或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在處罰與利益懸殊的情況下,即使金管會訂立了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等相關規定,但因為賣人民幣TRF太好賺了,被銀行視為金雞母,走在前述自律規範的邊緣行事,到底有無違反法規?這個問題有時候見仁見智,即便違反也不會受到如歐美銀行的重罰。
利與罰的兩相衡量與差距,也是讓類似複雜型高風險商品,出事後仍能換個包裝,繼續熱賣的主要原因。
現行法令限制下,主管機關只能依法行事,但隨著人民幣波動,許多購買人民幣TRF已跌破契約價位的企業主,早已哀鴻遍野,咬牙維持本業之際,還要想盡辦法來解決損失的問題。當然,不管是否被銀行斷頭或是實力雄厚者,冷靜下來後,最終仍只能自求多福。
回到法律面向,若有違法銷售TRF而坑殺客戶的證據及事實時,以法律手段為武器,向銀行業者討回公道要求賠償的案例,不難想像。期待政府迫使金融業低頭讓步,像是不可能的任務,但仍對新政府的金融改革抱以寄望。
金管會後來嚴控銷售TRF措施,僅管稍緩了TRF所產生的潛在風險,重傷的客戶,已開始尋求法律途徑自救。每位客戶購買人民幣TRF的情況不盡相同,有各自不同主張的事實,但基本原則,銀行銷售該金融商品時,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等或其他法規重大情形,客戶依憑法律及證據,就有求償的機會,勝敗關鍵不可不知。
金管會從法律規範所訂指導原則,認為銀行在銷售TRF時,有類似如下諸多情形,例如未依客戶營收所營事業性質或實際需求等核予交易額度;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KYC)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核給交易額度超過其營運所需避險需求,以供客戶進行非避險交易;核給客戶的交易額度遠大於客戶公司淨值,未審慎考量客戶財務承擔能力;核予尚未有營運實績或營運體質薄弱的客戶衍生性商品額度,以配合承作高風險匯率選擇權業務;未充分揭露商品內容重要事項及風險承擔事宜等等。
實際上,若無相關證據事實,不會有上述結論,由幾個面向抽絲剝繭觀察,TRF的銷售是否違法,不難判斷;像是從財務報告審核、授信流程、簽約授權的合法性、告知義務、連帶保證、交易確認及其他等等細節。隨著TRF重災戶對銷售銀行訴諸法律行動陸續展開,法律大作戰的序曲即將登場。
全文刊載於:http://udn.com/news/story/7244/171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