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新修條文-詐欺等罪上訴第三審問題
以前,關於涉竊盜罪、背信罪、詐欺罪、恐嚇罪等等,都是二審結案。也就是說,這類型的案件不能上訴第三審,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現象,因此,最近立法院修正部份刑事訴訟法條文,針對相關不能上訴第三審類型的罪,有條件的允許可以上訴第三審。這是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中提到,若完全不允許上訴,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精神有違,且也有批評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之規定所致。
例如,假如關於詐欺等類型的罪,第一審、第二審都是判有罪的,還是不能上訴第三審。但是,如果第一審判決無罪,到了第二審才判決有罪,這時候就可以上訴第三審了。
請參閱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0511號令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文,其第1項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第2項規定:「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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