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對妻子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嗎?

某系館  

  有名男子長期對其妻家暴,法院亦裁定核發保護令,男子不得對妻子有身體或精神上之侵害行為及騷擾。一日男子將自己的安眠藥加入放在桌上的飲料中,想說睡前再喝,於是就出門了,其妻以為是丈夫買給他的飲料,毫不知情的就喝下,之後頭暈目眩就睡著了,之後男子趁其妻仍無力反抗之際,違反其意願的性交得逞。事後被妻子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為夫妻之間仍應尊重彼此的性自主權,判處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定讞。
  先解釋一下,丈夫對妻子強制性交與一般人的強制性交有差別嗎?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一般人的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是非告訴乃論罪,然而若是對配偶為之就變成了告訴乃論罪。妻子若沒有提告的話,檢察官就不能主動偵查。本案當中的男子不僅成立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由於其妻前已有法院裁定的保護令,因此男子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雖然民法有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然因隨著性的主流意識之時代變遷,性自主意識已日漸抬頭,雙方均擁有性自主權,且其性自主權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就算妻子拒絕履行同居之義務,丈夫也不能請求強制執行或自力救濟。
  這種事情本來就不能勉強,就算已經親如夫妻了還是要尊重另一半的意願,到底是真心的不要還是欲迎還拒的不要應該是很好分辨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