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行政】好貴的壽司呀!攜帶疫區之肉品入境,恐遭重罰20萬元罰鍰!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第45-1條之規定,「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以及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範,行為人若自近三年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首犯將遭裁罰20萬元罰緩。

【政府採購】高端疫苗緊急採購就不必刊登決標公告了嗎?
日前立法院與衛福部疾管署就該案的討論,疾管署主張:「……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若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之機密採購,機關得不將決標內容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因此,疾管署辦理各項防疫物資(如新冠疫苗、猴痘疫苗、瑞德西韋、莫納皮拉韋)等之採購,涉及商業保密條款者,均依前述規定辦理……」,也就是主張依照施行細則第84條對於前述母法第61條的解釋,應該可以適用所謂的「特殊情形」,不將涉及商業機密的決標結果納入決標公告。

【政府採購】八里垃圾掩埋場採購案:分批辦理採購居然會這樣!
為避免機關化整為零,規避相關採購程序,政府採購法第14條前段、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6條乃規定,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或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刑事】毆打網紅陳沂之犯行會被判多久呢?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罪行為人若沒有與被害人和解,通常是不會獲得緩刑之宣告。基本上,若犯罪行為人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就有可能不用被關了。亦即,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例如:行為人被依傷害罪起訴,法院審理後判決五個月有期徒刑,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罰錢了事而不用關。但是,若被判處八個月或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就會被關進牢裡了。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借牌投標罪之構成
第87條第5項又可分為前段之「借牌」及後段之「允以借牌」,二者雖具有對向犯之關係,但屬於不同行為,應分別論罪。附帶一提,所謂「對向犯」,係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因行為人各有其目的,而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
在構成要件上,借牌及允以借牌之關係要成立,必須有兩個大前提:一、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之前、之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二、借牌者須為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這是因為第87條第5項前段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所致,法院實務上採取合目的性之較限縮解釋,詳可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所揭明:「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