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JOE由自取,網紅惹上大麻煩,行為罪責如何判?
近日知名網紅Joeman及蕾拉夫婦被爆出持有大麻,遭檢方搜索住處發現吸食器並帶回新北地檢署應訊,消息一出造成社會大眾譁然,對於大麻的各種問題也引起熱烈討論,究竟與大麻相關的違法行為有哪些,分別會構成什麼刑責呢?以下分別討論之。
首先,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依照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一共分為四級,而大麻則為第二級毒品(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
- 若有製造、運輸、販賣大麻之相關行為,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若尚未有販賣行為,僅係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麻,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
- 若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大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
- 若引誘他人施用大麻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
- 若轉讓大麻者,最高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 若施用大麻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若持有大麻者,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若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
- 若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項)。
- 若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2項)。
從上述可知,並非僅有販售、持有、施用等具體已實施之行為才會構成犯罪,只要具有製造、販賣、供栽種等意圖,縱使行為尚未實踐,仍會受到刑法之處罰,因此,為了健康人生及人身健康,與其實施犯罪之後,才悔不當初,不如一開始就遠離這些毒品才是最佳解,而這次三人惹上的「大麻煩」就有待法院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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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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