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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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監護人死亡如何處理後續監護登記事宜?

依民法第1106條第1項:「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第2項:「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在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民法第1106條第2項規定擔任監護、輔助人的監護、輔助案件,例如:監護人死亡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另行選定監護人之前,該如何處理監護登記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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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採購】淺論政府採購法之陪標是否為詐術投標問題?

陪標被論以所謂「詐術投標罪」。是目前司法實務之傳統見解,但是找廠商一起來參與投標的陪標行為,在當年修法時,立法目的有要將「詐術投標罪」涵攝範圍包括「陪標行為」嗎?答案是否定的,儘管司法實務多年來認為陪標構成詐術投標罪,但若法理上是錯誤,難道可以積非成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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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家事】繼承人為受監護宣告者可以拋棄繼承嗎?

最近有一件拋棄繼承被法院駁回的案例,大略是鄭姓男子過世後留有多筆不動產及約二百萬元的債務,繼承人有配偶及四名子女共五人。鄭太太考量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其中一位女兒無力處理複雜財務,打算由其他子女單獨繼承遺產,除為女兒聲請監護宣告外,乃以未來監護人的身分,代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被繼承人之「遺產大於債務」,認為拋棄繼承會不利於女兒權益,因此駁回本件拋棄繼承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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