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提起再審訴訟期間可否同時提起憲法訴訟?

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中所謂用盡審級程序,指的是一般法律救濟途徑而言,而再審則是特殊之法律救濟途徑,同時,再審的審判對象為「確定終局裁判」,因此即使沒有提起再審,仍然可以以第三審裁判(確定終局判決)來聲請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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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民事】何種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父母親有扶養孩子的義務,孩子長大了有照顧老父母的義務。此外,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是若是父母子女之間,不適用無謀生能力之限制的要件,也就是說,老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就要照顧,就算老父母仍有謀生能力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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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信託

一、不動產信託
廣義上即土地所有權人為了有效利用其土地並以取得收益為目的,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而受託人則依據信託契約辦理其業務,並收取信託報酬。不動產信託有三種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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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民事】平均地權條例之預售屋轉售限制的不溯及既往問題

政府為了防止房地炒作,立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份修正條文,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並在112年7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關於修法增訂的「預售屋換約轉售限制規定」(註:《平均地權條例》第47-4條第1項前段:「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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