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漫談寵物遺囑之公證
作成寵物遺囑內容,最好還要辦理公證,不論是認證或公證,都是可以的。遺囑公證較能證明立遺囑人的真意,而且在辦理登記時會較為方便,因為有公證的遺囑會推定是真正的。如若未經公證,遺囑保管人在立遺囑人過世後,提出該遺囑予繼承人,假設繼承人有所質疑遺囑之真假,後續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爭議。

必須再三強調,都要以合於遺囑的法定方式作成,例如:自書遺囑全文,作成自書遺囑內容,並親自簽名;若作成公證遺囑,則要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再由公證人依法定方法完成,如果立遺囑人不能簽名,還可以按指印方式代之;還有比較常見的代筆遺囑方式,雖然代筆遺囑要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但是通常由專業律師擔任代筆人,除了代筆律師外,另外找二位見證人即可,然後也可再經由公證人辦理認證。
口授遺囑則是在立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所為之,一般來說,在預立寵物遺囑比較不適用,畢竟寵物遺囑會有事前妥適安排,才進而作成寵物遺囑,例如像是約定「附負擔之遺贈」,該遺囑關於寵物如何接替照顧相關內容,會與受託人或遺囑執行人,討論如何執行高齡長者飼主於過世後所遺留下來的寵物照顧事宜,或許要與律師、會計師、獸醫師等多次會商討論,才會訂出一個適合自己的寵物遺囑方案,所以寵物遺囑通常不太會以口授遺囑方式為之。
一般來說,不建議密封遺囑,儘管也可以公證及價格較便宜,但是因為遺囑內容為何無人知道,是否會有違反法律的問題或其他爭議,因為是密封在內,公證人或外人也並不知曉。甚至於,若未經法律專業評估,立遺囑人以自身想法所寫的內容可能會發生爭議。因此,公證人通常也不想以此方式作成遺囑。
無論是以何種遺囑方式,盡量要洽詢專業律師,否則容易發生無效或重大爭議。為何這樣說?在辦理公證時,公證人會檢視遺囑內容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等等,例如:一般遺囑信託,銀行大略只會辦理金錢撥付,而不會就信託事務管理,若遺囑內容將管理信託的內容寫在裡面,卻未經過銀行端的確認,屆時無法進行遺囑信託的內容,就會非常傷腦筋,此時公證人可能提醒就算有效,但執行面有障礙,如何解決可能產生執行障礙,就必須事前想好。又或者是,在身障子女的照顧的遺囑信託,也可能面臨實務執行面上的障礙,但立遺囑人可能不清楚,就必須由遺囑專業律師代為查詢及確認。此外,相關公證或認證的費用,依公證法規定,也有一定的收費標準可以參閱。
試舉一較簡單的「寵物遺囑」案例說明:高齡長者有一隻伴侶動物「喵喵」小貓陪伴,若生病需要看獸醫,長者都會帶到同一家獸醫院看病,久而久之和獸醫師熟悉後,長者與獸醫師討論關於寵物遺囑之事,也就是長者預立遺囑遺贈金錢予獸醫師,長者過世後「喵喵」就交由獸醫師照顧至終老,獸醫師綜合評估,認為這樣的受託義務是其可以承受的,就同意長者的提議。通常會作成寵物遺囑者,所遺贈金錢多半不斐,若寵物過世後,該金錢歸屬受託者所有(事實上在遺贈發生效力,並且交付遺贈財產時已經移轉,只是還是有履行義務的問題,詳細的約定及操作,都要細部討論),不無受託的動機及好處,當然尋找有責任感及值得信賴者,是寵物遺囑最重要的前提。
在此案例中,有幾個問題要事先討論:
第一個有關附負擔遺贈,除非合於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扣除額項目,像是捐贈公立學校則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公立學校不能受託擔任照顧者,類似這種遺贈或遺囑信託而不用核課遺產稅者,可能不容易達成。換句話說,寵物信託或寵物遺囑可能沒有節稅的功能,但是卻有達到安養或照顧寵物之目的。
第二個是關於是否需要遺囑執行人或保管人的問題,基本上,如果長者有子女或配偶等繼承人,有可能由這些人擔任遺囑執行人,是否有必要應就個案的狀況來論斷,並非一概認為需要或不要;至於遺囑保管比較單純,視長者是否欲讓他人知悉相關遺囑之事,再來作決定即可,也可以放在銀行保管箱或認識之律師處所。
第三個是遺贈的內容,是否需要登記之類的問題,像是在一般執行遺囑實務,僅管法律有所規定,例如地政機關的遺囑執行人登記或遺囑信託登記等辦理,實務都還算順暢,但是關於有價證券或金融機構的帳戶金錢提領等等,可能就要全體繼承人的配合,若是無繼承人或是未成年人,還可能需要有遺產管理人或法定監護等程序的辦理,就此部份,也要事先討論安排。
第四個是假若受遺贈人未履行其義務或不好好照顧寵物時,該怎麼辦?即使預立遺囑時,已確認及討論完成相關遺贈及履行負擔之事宜,但其後受託人發生變故,例如像本件獸醫師若先於長者過世,或照顧寵物到一半過世了,或反悔不幹了,則照顧寵物之事務該怎麼辦?剩餘的遺贈財產該怎麼辦?有可能撤銷遺贈嗎?這裡都會產生問題,像是第二順位或備位照顧事宜,是否應事先寫在寵物遺囑內,或交受託者再複委託,都可以加以討論,還有可能涉及遺贈財產變成受託者的遺產,再由其繼承人繼承的問題。
第五個關於寵物之醫療、看顧、飲食、安養、死後處理等事宜,可訂出大原則,也可以非常細緻化,視個案狀況來判斷,但大體上都會有所有花費,因此在擬訂遺贈及履約義務的內容時,必須較精準算出至少的費用,其中也關乎長者經濟能力及意願來決定,沒有絕對答案。
第六個假若更細膩一點,除了遺囑執行人,對於寵物照顧部份,還有可能會有監察人部份,例如由律師擔任監察人,定期探訪寵物的狀況,但是就此部分會有費用增加的情形,仍應視個案來決定是否有此需求。
第七個就是有關特留分的問題,在有繼承人的情況下,長者不能將遺產全部遺贈出去,否則會衍生不必要爭議,甚至會有寵物受害的道德風險,所以在特留分的計算上,盡量能合於法律規範,並且不會造成受託者過多的困擾,甚至於發生不必要遺產爭訟。
上述相關可能的狀況,有經驗的代筆寵物遺囑律師,會與長者進一步的溝通與討論,並事先提供公證人相關資訊,以利遺囑公證作業,且合於當事者最佳利益,包括寵物遺囑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等作確認,進而完成寵物遺囑。像前述「喵喵」小貓的長者主人,其找律師討論相關寵物遺囑事務後,瞭解大概的狀況,就開始去覓尋可能及適當的受託者,不論其有無繼承人,亦或特留分的安排分配等,在長者過世後的寵物照顧,預先安排事務有了初步規劃後,接著是就遺贈及履行照顧負擔義務,要有細部的想法,等這些都確認清楚後,就可以與代筆遺囑律師聯絡公證,依適當的方式辦理寵物遺囑及公證,實踐長者生前預想自己往生後,可以有人接手照顧「喵喵」小貓的遺願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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