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高雄攤販賣吉伊卡哇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日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推動的「2025 Kaohsiung Wonderland高雄冬樂園」與知名角色「吉伊卡哇」合作,在現場設置吉伊卡哇、小八貓及兔兔之大型氣球,並有「吉伊卡哇」快閃店,推出大量吉伊卡哇周邊商品,供來訪的民眾或是觀光客血拚。豈料,有網友發現當地有不少攤販也在販售吉伊卡哇商品,與快閃店打對台,似乎未經合法授權,警方聞訊到場取締疑似盜版的攤販後,將之移送地檢署偵辦,並透過媒體表示,未來會加強取締,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第1款及著作權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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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就警方適用的法律條文,其實大有學問,網友之所以對於攤販不滿,無非是質疑這些攤販銷售的是盜版商品,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偏偏盜版攤販未經授權,不用支付權利金,他們銷售的周邊往往會比快閃店的便宜,若有民眾貪小便宜,去買盜版而不去正版的快閃店排隊,對於購買正版的粉絲來說,豈非不太公平?然而著作權法原則上採取「告訴乃論」,未經著作權人提告者,檢察官不能起訴,新聞中有提到,警方似乎是有去找代理商人員到現場陪同,以求合法取締,不過智慧財產權訴訟實務上,相當重視到現場的是著作權人、還是專屬被授權人、獨家被授權人?代理商人員本身有沒有受到公司的委託,有沒有合法的告訴代理?一旦中間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依照前述「告訴乃論」的原則,有可能會被檢方認為告訴不合法,所以警方又想了另外一個方法,也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過往戒嚴時代的違警罰法的延伸,是政府繼承日本殖民時期,容許警察依職權取締不法的傳統而來,解嚴當時在民主自由化的呼聲中廢除了違警罰法,但取而代之的就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新聞中提到警察取締攤販時主張該法第79條,就是專門取締攤販、維持交通的規定,包含三款:「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至於,警方有無其他可以取締盜版的方法?經查詢,吉伊卡哇的文字部分有經日商娜歌諾公司註冊商標,如果攤販銷售的周邊商品中有未經授權但標註吉伊卡哇字樣者,或可適用商標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非屬告訴乃論,檢察官不用經過被害人提告,也可以起訴,或可做為以後警方類似案件執法上的參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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