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會在老福機構的父母會構成遺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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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研究到了一個問題,如果將年邁、沒有自理能力的父母或配偶丟在安養院或護理之家之類的照護機構,且不聞不問,甚至後來也不付錢給照護機構,這樣是否會構成遺棄罪呢?曾經有個婦人就把自己行動不便的老父親送到安養機構,與院方約定其每月支付兩萬元且簽立委託養護契約,婦人稱要回去拿錢繳費之後即未再回來,院方多次聯繫婦人未果,只能自掏腰包的先幫其照顧老父。院方認為其對父親不聞不問,於是對其提出遺棄罪之告訴。

  以刑法第294條第一項後段的遺棄罪來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未盡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者,才會成立;如果負有這項義務的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還有其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而且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對於這個無自救能力之人的生命其實並不會發生危險,那就不會成立本罪。

  在現在這個高齡化的社會,老人越來越多,或許再加上薪水並不多的關係,沒時間照顧家裡的長者,只好送到安養機構,但又沒錢支付照護費用,因此,諸如此類的案件雖非比比皆是,但真的也不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