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撕有爭議的個資公告,是否成立毀損罪?

還是要爬山   

新聞報導,某個社區住戶的周男與陳女,因故不和,雙方爆發口角衝突,陳女對周男提出恐嚇、公然侮辱罪的告訴,法院判決周男拘役有罪確定。

 

陳女官司勝訴之後,將刑事判決書影印後,然後周男的年籍、身分證號碼加以隱匿,未隱匿周男的姓名及住址,不過將具體樓層加以隱匿,將此刑事判決影本張貼在社區的公布欄。又引起周男的不滿,將該刑事判決影本撕下丟棄。陳女又再告了周體,雙方又再鬧上法院。

 

周男主張略謂:「陳女張貼文書,未經委員會核可,屬非法張貼,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被告之姓名、住址應受個資法保障,告訴人張貼被告刑事判決,而公布被告姓名、住宅,被告係正當防衛,應屬不罰,被告將屬於自己的判決撕去,非屬犯罪行為,且告訴人張貼於社區公布欄,無人看管,即有預見隨時遺失或遭撕毀之情形,而不違反其本意,且主觀上即可任人取走云云。」

 

可是,法院判決說:「刑事判決以公開姓名為原則,僅不及於其他足資辨識個人之資料,故個人姓名本即依法可得公開,且張貼該刑事判決之觀覽對象,本即為居住於上開住址之住戶,告訴人並無公開被告額外之個人資訊,再告訴人既已隱匿被告實際居住樓層之資訊,尚難認告訴人所公開之資訊已達可得辨識個人之程度,是告訴人張貼上開刑事判決之行為是否具有不法性,已屬可疑;另被告所欲保護之個人法益,是否顯逾越撕毀刑事判決所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亦非無疑,自應認被告無從援用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被告前開置辯情詞,尚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因此,判決周男撕毀二張影印紙的行為,成立毀損罪,判決拘役二十日。

 

雖然周男的行為不可取,然而因撕二張紙被判決有罪,還真是令人有點意外。參諸74年台上字4225號刑事判例要旨:「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實際上,這個判決其實是有點爭議的。即使刑事判決的姓名是公開的,但是地址卻非公開的,因此,把人家地址公布,僅將樓層給隱蔽,是否沒有不法使用個資的疑慮,是值得研究的。再其次,周男主觀上是否存在犯罪的意思,或是基於保護自己個資的意思,都有待斟酌。更何況,參考前開判例,撕毀一、二張紙,是否要用刑法來處理周男的行為,也都有商量的餘地。無論如何,倒楣的周還是被判有罪了,因此,奉勸各位,撕毀人家公告欲主張權利之前,還是三思而行,小心駛得萬年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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