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ㄎㄧㄤ啊」(小偷)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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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一名保全員與住戶發生爭執,在大樓的電梯入口,操台語指住戶是「ㄎㄧㄤ啊」,被新竹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3千元;ㄎㄧㄤ啊,台語有不告而取、小偷之意。自由時報電子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

判決書指出,保全員為竹市某公寓大樓保全員,去年3月29日上午8點多,林姓住戶聘僱的陳姓女員工未經登記,即搭電梯要上樓;保全員發現後阻止,引起林姓住戶不滿,與保全員爭執、口角。
保全員在電梯口,以台語對林姓住戶辱罵「ㄎㄧㄤ啊」,林男認為保全員指他是小偷,報警偵辦,檢方起訴。
保全員聲稱,自己是依住戶規約阻擋陳女上樓,否認公然侮辱林姓住戶;並稱當時說這句話,有比喻隨便放人上去,若遭小偷誰要負責之意。

陳女則作證說,當天她先進電梯,林男還沒進入,保全員就在外面按住電梯按鈕,讓電梯門無法關上,兩人因而在電梯外發生爭執,當時保全員用台語講「ㄎㄧㄤ啊」。

法官認為,台語「ㄎㄧㄤ啊」帶有形容他人為小偷、貪取他人之物的貶損意思,若隨意以此詞語謾罵他人,而非討論具體事項,已足以令他人難堪、貶損他人社會人格及地位;加上保全員是在屬公共場所的電梯口辱罵,已構成公然侮辱罪。

現行刑法第309條規定,在公然情況,侮辱他人,成立公然侮辱罪,固毋論此罪立法之合憲或合理性。在適用時,應該要謹慎,而非在當事人吵架的場合,只要認為有罵人的詞語,都成立公然侮辱罪,否則,隨時都可能發生有人在犯罪的情形!像此案例,若只因說一個字就被認為是在侮辱他人,似乎有點超過法律解釋及適用的原則,雖曾判決對於說一個字用刑法判判決,是值得檢討,但仍非多數說的法院見解;過去多務實務判決,還是會寬鬆的認為罵人可能就是侮辱的意思,但這樣的見解應該是有問題的。因為罵人有時候,不見得是出出於侮辱的意思,或是生氣之語,或許是口頭禪,或許是語助詞等等;尤在本案例,鍾姓保全是在值勤工作,不管制進出人員,住戶可能有意見,管制進出人員,又易發生爭執,只要吃人頭路,假若發生口角,對於保全因為管制進出,而發生的口角事件,保全也基於立場說明為何說出此語,法院有必要那麼嚴格的適用構成要件嗎?換言之,在類似非明確得以認定有侮辱的情形,刑法謙抑性原則,應該發揮其功能,不然三天二頭,大家吵架都上法院說被罵、被被侮辱,要求檢察官加以處理,這像話嗎?檢察官很忙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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