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健保卡會被罰錢還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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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有一名逾期居留被列行方不明的女子,2016年3月因胃癌求助表妹,表妹竟異想天開借健保卡給表姊冒用,分別在林口、桃園長庚醫院門診、住院,去年1月表姊返回鳳山住處,病情告急送醫途中死亡,表妹才向醫院坦承借卡,死的不是她,高雄地檢署今將她依詐欺罪起訴。
  出借健保卡有行政責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得按照取得的保險給付金額的2至20倍數處以罰鍰,最高可罰到100萬元。且出借人及借用人兩方都會受處罰。
  在刑事責任部份,出借健保卡的行為可能涉及的有詐欺取財罪、偽造文書罪等犯罪。借用他人健保卡去醫院看病,即是以詐術之方法企圖取得健保的給付(即財產利益),而出借健保卡給他人的人會被認定是共同犯罪人,同樣犯詐欺取財罪。偽造文書的部份,冒用健保卡自然也必須在就醫相關資料填載他人的姓名,這部份可能有偽造、行使私文書的嫌疑;另外,也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為行使非自己的健保卡給醫院人員,再傳送至健保局人員(工務員),這些人員僅有按照資料形式上審查的義務,冒用者就會觸犯此罪。
  出借的人可能是出自好心,可是在高額罰鍰及可能會被當成共同犯罪之下,千萬不要將自己的健保卡借給他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