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代購商品能否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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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年頭很多人皆有買過網路代購商品的經驗,也不少人在做這門代購的生意,專門出國帶一些台灣買不到或是台灣買的到,但在國外買比台灣買便宜很多的東西。許多代購業者聲稱代購並未享有七天鑑賞期(猶豫期:即消費者可猶豫是否購買該商品),業者如此究竟有無違反消保法呢?對此我們要分兩種狀況來看。
  第一種狀況,業者自國外買回台囤貨販賣,多數代購屬於此,此即有七天猶豫期之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詳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而所謂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是以,若賣家說代購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則違反消保法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同法第十九條第五項)。
  第二種狀況,消費者看好要的東西,委託業者自國外購買,業者完全是依照消費者指示去代購的(客製化給付),這種買賣即可排除七天猶豫期之適用,根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倘賣家未告知無七天猶豫期之適用,則仍可於七天內無條件解除契約,因此重點是賣家要先履行告知義務。又此種情形雖不可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過並不排除民法和其他法規之適用,易言之,商品有瑕疵,賣家仍需依民法規定負瑕疵擔保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