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玩耍壓傷人之家長法律責任

小朋友玩耍壓傷人,家長的法律責任?!

Boopee放暑假   

前幾天有個小孩子壓傷另一幼兒的新聞,大略是有位媽媽帶六歲兒子到某速食店用餐,速食店有附設小型室內遊樂園,有使用者身高之限制,這位媽媽沒注意六歲兒子已超過身高限制的使用標準,仍然讓兒子進入遊樂區玩耍,後來小朋友從溜滑梯頂跳下壓傷另位一歲小童,造成小童大腿骨折,一歲小童家屬對這位媽媽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新聞報導說檢察官認為媽媽未善盡看顧兒子責任,因此認定有過失,媽媽就因為六歲兒子壓傷一歲小童,遭過失傷害罪嫌起訴。

這家速食店的遊樂區外標示「限一百一十公分以下兒童使用」,並且要求家長應在旁陪伴兒童,以注意兒童的安全。其次,遊樂園也有標示「請勿攀上遊樂器材」、「對違規使用者所導致的傷害概不負責」等標語。這位六歲小朋友已經一百一十七公分,超出使用遊樂園的身高標準,應不能使用遊樂設施,這部份已經違反遊樂園規定,媽媽也未在旁陪伴注意小朋友的行為,後來六歲小朋友從溜滑梯跳下,不小心壓到一名在溜滑梯玩耍的一歲小童,小童回家後仍哭鬧,家長送醫檢查發現一歲小童大腿骨折,六歲小童的媽媽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有的速食店會附設室內遊樂園,像小朋友最喜歡玩遊樂園的溜滑梯。不過,我們也經常看到一堆小朋友擠在裏面,稍不注意就會互相碰到。一般而言,速食店會有附設遊樂設施的使用規範,並要求家長遵守使用規範,以保障小朋友使用上安全。例如限制使用者的身高、要求家長陪同使用、不得高處跳躍等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使用安全所作的規範。在本案例,雖然是六歲小朋友過失行為,造成一歲小童受傷骨折,但是檢察官認為,法律上六歲小朋友的媽媽有過失責任,起訴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所以六歲小朋友過失壓傷人,不會有刑事責任。不過,依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即所謂的不作為犯。從刑法角度觀察,媽媽有防止六歲小朋友過失傷人的義務,若媽媽未盡作為之注意義務,例如現場陪伴,注意小朋友已超出使用身高限制等,因為媽媽沒有上述應行之作為,有作為義務之違反。因此,就算不是媽媽壓傷一歲小童,從刑事法角度觀察,媽媽要為六歲小朋友過失壓傷的行為負過失責任,這種非因自己作為負刑事責任的類型,法律上叫作不作為犯。

提醒家長帶小朋友進入速食店附設之遊樂設施時,千萬遵守店內規定,並且要在旁陪伴,察看小朋友玩耍狀況,留意勿不小心傷害到其他兒童,也確保自己小朋友的自身安全,避免發生類似事件,否則上法院解決這種事,總是雙方家長都不願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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