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代筆遺囑,真的要用『筆』寫嗎?

庶民律師新聞扎記    

庶民律師新聞扎記 5.1 所謂代筆遺囑,真的要用『筆』寫嗎?

 

翻開新聞,見到『代筆遺囑用打字 法院:合法』-2013/6/16聯合報。

內容略為:「民法規定代筆遺囑要用「筆記」,用電腦打字可以嗎﹖一名陳姓榮民生前請證人代筆遺囑,他過世後,遺產管理人退輔會台南市榮民服務處質疑電腦打字的遺囑真實性。法官認為該法是80多年前公布實施,隨科技發達,以電腦打字無損合法性,判決遺囑為真。此一因代筆遺囑是電腦打字,而非用筆書寫的爭議,鬧上法庭,相當少見。高女在庭上表示,陳姓榮民是在民國99年元月間,請里長、自治會長到陳姓律師的服務處,由陳口述,表示死亡後把存在銀行的170萬元存款,及郵局和銀行的活期存款贈給她,經律師抄寫後,由律師事務所人員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去年9月間陳姓榮民病故,高女請遺產管理人台南市榮民服務處依照遺囑指示,將扣除喪葬費所剩餘的錢給她。但榮民服務處以代筆遺囑是電腦打字,無從認定是真偽,要求高女循訴訟程序確認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法官表示,民法第1194條雖規定代筆遺囑需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但民法繼承篇早在民國1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至今已80多年。當時沒有電腦,因此「筆記」是當時做成代筆遺囑的唯一適當方法,因此判決該遺囑為真。榮民服務處須將陳姓榮民的存款給高姓女子。 」。

庶民律師認為,現在甚麼時代了,況且『筆書』只是一種記載工具,只能用筆,不能用電腦打字,甚至打字機取代之,也實在令人費解;況且,對照自書遺囑之所謂『自書』,即嚴格要求須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及簽名,因為在缺乏任何證據(如見證人)之下,屆時若發生爭議可用『全文及簽名筆跡鑑定』的方式確認之;但代筆遺囑既然已有三位見證人在場,且由立遺囑人口述後,經他人代筆後再經立遺囑人簽名即可成立,則該他人『用筆書寫』或『用電腦打字』,究竟差別何在?又不是當事人自己寫的,幹嘛要求不能由他人用電腦打字呢?是故,前開新聞之法院判決誠屬妥當,其見解亦稱正確。事實上,近幾年法院亦持同樣見解,認為:「雖法條規定『筆記』二字,但並未規定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可」(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79年度判字第675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要旨供參),依前開實務見解,只要真正經立遺囑人口述後,由代筆人見證、擬稿再送打字者,只要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簽名,似乎亦發生代筆遺囑之效力。

但是否以後當事人要立遺囑,就找兩個人去律師事務所見證,再由律師擬稿、打字成一張漂亮的遺囑就可以呢?有時候,往往案情沒那麼單純。事實上,行政機關仍嚴守『筆記』的文義解釋,認為筆記就是要『用筆作記錄』,依照內政部90年7月16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09823號函釋及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點規定:「代筆遺囑以打字方式作成,非由代筆人執筆筆記,與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無法辦理登記」。雖然有地方政府認為此乃行政規則,不發生對外效力,故認定代筆遺囑以『打字為之』亦屬有效(相關新聞見備註1)。但由於民法第1189條曾有修正草案,規定「除自書遺囑外,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處理之書面代之」,惟依立法院之修法品質,後來此一修正條文尚未通過;況且前項法院見解至今亦未做成判例,若屆時引發糾紛,又遇到某些不明此理之法官,仍有遭法院認定無效之可能。故庶民律師認為,為了保險起見,若需要請律師代筆遺囑,仍由律師親自『用筆書寫』為妥,當然,若律師寫字不好看(像庶民律師一樣,哈!),就由見證人其中之一親自全文書寫為宜。

 

備註1:「今年5月間,蔡姓市民向地政事務所以代筆遺囑方式申辦遺囑繼承登記;但地政事務所認為,遺囑全文均以打字方式,與民法第1194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及內政部函釋規定有所不符,6月間駁回。蔡姓市民不服提出訴願,被繼承人生前就委請律師代寫遺囑,律師依被繼承人意思起稿,再據筆記以電腦打字後,將遺囑內容宣讀、講解,並經被繼承人認可,因被繼承人視障無法簽名,改為按指印,當場有二名律師與一名律師事務所職員作見證人及親自簽名。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民法並未規定「筆記」方式,只要踐行所規定程序即可,尤其現今電腦打字普遍時代,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是筆記方式,但由代筆見證人起稿後,將遺囑內容及日期送打字,實難構成違反規定。法制室表示,雖然內政部曾函釋「代筆遺囑」,以電腦打字作成,不符民法第1194條規定,但這是中央主管機關對下級機關執行任務時,對法規的解釋,性質上應屬行政規則」。(2007/7/30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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