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公家機關案例教學要隱匿他人個資避免國賠責任

公家機關常常會有一些案例教學的影片或是宣傳,但是案例裡的人物個資或隱私,可要留意使用,否則可能會侵害隱私或個資,而有國家賠償的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公家機關在使用這些案例時違法侵害個人資料或隱私,有可能要負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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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警員盤查必然合法嗎?

新聞報導音樂老師於中壢火車站遭警員盤查,音樂老師認為此行為愚蠢至極,而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予警員,不料,因情緒用語而被警員以妨礙公務之罪名上銬帶回警局,失去九個小時的行動自由,據此,音樂老師認為法治國家執法人員不應如此濫權,而對該次盤查提出訴訟,偵查中檢方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音樂老師便提出再議之聲請,高等檢察署發回桃園地檢署續為偵查,之後不但獲得起訴處分外,桃園地方法院並因該名警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及有期徒刑6月之刑責,全案仍可上訴,尚未確定。此判決也讓原本已淡去的網路論戰,再度掀起討論浪潮,那麼警員盤查究竟要有如何的條件才是合法行使職權,而不會演變成侵害人民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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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雞排妹醫美看板的著作權爭議

知名藝人雞排妹近年與醫美診所因為看板的著作權爭議鬧上法院,起因是該醫美診所用了雞排妹寫真集的照片作為看板來宣傳,遭雞排妹主張未經其同意使用她擁有著作財產權的照片,構成侵害著作權。不過,經過智商法院審理後,雖然認為診所就前述照片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並無侵權責任,可是必須拆除使用該照片的看板,民眾看了新聞報導可能會霧煞煞,究竟法院是認為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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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提供帳戶密碼予他人就一定成立詐欺幫助犯嗎?

司法實務上,對於提供帳戶密碼予他人,假若該帳戶被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帳戶使用,則提供者可能會被論斷成立詐欺幫助犯,大略起訴書或判決書會有如下內容:「行為人若預見將自己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該帳戶會淪為他人詐欺所得贓款之領取工具,可能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超商門市,將自己所申辦之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成員,並以LINE簡訊通訊軟體傳送告知該帳戶提款卡之密碼……」,在此情形,詐騙成員取得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去詐欺第三人匯款至前述帳戶。而提供帳戶者,基本上就可能構成刑法上詐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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