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代理商可以未經同意將客戶個人資料交給原廠嗎?

台灣不少產品都是原廠透過代理商間接輸入境內銷售,代理商支付原廠包含智慧財產權授權費在內的相關費用,用這些產品來開拓市場,然雙方的代理契約通常都有期限,一旦期限屆滿,原廠原則上可以另尋代理商,原來的代理商必須想盡各種辦法維繫原廠和境內市場的關係,避免自己被撤換掉。對原廠來說,如果要換掉代理商,通常也要掌握代理商的境內市場客戶名單,避免更換代理商後,要重新開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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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招攬親友投資與借帳戶之銀行法吸金問題

一般人均聽過吸金會被判重刑,早期最有名的是鴻源案。什麼是「吸金」呢?顧名思義,就是吸收資金的意思,依據《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由上可知,不是銀行是不能收受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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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員工搬運薯條致死,麥當勞遭判賠472萬元

隨著人權保障的重視,勞工意識也逐漸浮出檯面,不再被資本主義的影子所遮蔽,因此職業災害一直以來都是勞工群體所注重的議題,職業災害的爭議層出不窮,其實就是因為勞工的損害很難與業務行為連上線,白話而言,就是法律要求〝所生的災害與勞工執行業務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又是個很容易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概念,所以很難證明,但在法律層面上還是會要求職務與災害間之關聯性,以免使雇主補償範圍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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