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謙抑適用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這條罪立法上有很大爭議性,「罵人」的行為,究竟要用民事損害賠償方式來處理,還是要當作是「犯罪行為」來處理,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觀察實務許多案例,公然侮辱罪沒有絕對適用的標準,同樣講髒話或是罵人,有的檢察官會起訴,有的卻不起訴;有的法官判有罪,有的卻判無罪。一般人民常常被搞的頭昏眼花。近來,就有判決認為應該基於刑法謙抑性,嚴格適用公然侮辱罪,否則人民動輒得咎,容易戕害言論自由。
買賣房屋使用權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在火車站附近有廣告標榜著:「輕鬆買房,零頭款」,相較台北市其他難望項背的高房價,好像很便宜。仔細看屋況特色介紹,會發現寫著「……本案使用期限至民國OOO年OO月OO日止,屆時無償回收,使用期間須繳納地租及房屋稅……」,欸,這是以往新聞說的「地上權住宅」嗎?其實不是。
債務人給付遲延,要依法催告才能解除契約
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謹慎騎車避免天價車禍賠償
新聞報導指出,從事木工裝潢某馮姓男子,騎機車違規左轉撞到薛姓男子,除了造成薛先生的機車毀損,薛先生受有重創而顱內出血,重度昏迷而手術後意識不清臥床,生活完全無法自理,經家屬提出訴訟求償,法院審理後判決馮姓裝潢工必須賠償看護費、勞動力損失等共四千多萬元之車禍撞癱判賠金額。
人行道上可以騎腳踏車嗎?
人行道既然有「人行」二字,似乎只有人可以行走,而不能騎腳踏車,但其實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90-3條第2項,政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因此政府可以設置「人車共道」的人行道,而依道交條例第69條第1項,腳踏自行車即為慢車之一種,可以行駛在「人車共道」的人行道。另外按道交條例第3條第3款,騎樓也是人行道的一種,因此如不是人車共道的騎樓,腳踏車也不能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