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使用權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在火車站附近有廣告標榜著:「輕鬆買房,零頭款」,相較台北市其他難望項背的高房價,好像很便宜。仔細看屋況特色介紹,會發現寫著「……本案使用期限至民國OOO年OO月OO日止,屆時無償回收,使用期間須繳納地租及房屋稅……」,欸,這是以往新聞說的「地上權住宅」嗎?其實不是。
請注意,這種所謂的「輕鬆買房」,實際上只是買一個「使用權」,和起碼有買到建物所有權的「地上權住宅」截然不同,沒有「建物所有權」的買賣。這是什麼意思呢?白話來說,就是這個使用權住宅是以「低總價」吸引消費者的交易模式,消費者雖然付錢,但只可以使用這個房子幾十年,有點像是租幾十年的房子吧!
一般人或許會認為這就是房屋買賣,反正使用幾十年也夠本了,搞不好還活不到這麼久的時間,加上又不婚不生,以後也沒有遺產問題。但是細部的問題就來了,假若是一般的租賃,也不會一次就把租金都付清吧!還是按月給付比較合理。還有,一般租賃關係,會有定型化租賃契約對消費者的保障。總之,「買賣」和「租賃」在法律上就是不一樣的啦!假若「租賃」方式處理對消費者較有利,設計出這種「使用權買賣」的方式來從事交易,理應要考慮法律租賃規定對於承租人的保護。因此有學者就提出質疑,這樣使用房屋數十年期限的權利買賣,是否有違反民法第449條租期不得超過二十年的規定呢?(註:第449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總之,如果把租賃的本質包裝成買賣的方式,基於契約自由,或許有其道理存在,但是有學者從租賃期限及消費者一次繳交對價等方向,說明這種「房屋買賣」的廣告,行政院消保會是不是應該要瞭解一下呢?這樣才能夠保障這些買家,也就是租客的權益喔。
當然,這種非單純房屋、土地買賣的「房屋使用權買賣」,契約內容一定是較新穎而多樣,會不同於以往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是否真如廣告所設的那麼簡單而令人嚮往,消費者購買前還是要謹慎三思。
台北市的房子實在太貴了,也許有人會喜歡這種「房屋使用權買賣」的產品,不過還是希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讓雙方的權利義務都能符合公平正義,而讓民眾真的能「輕鬆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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