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通勤發生車禍,雇主仍應給薪?
員工在上、下班的通勤途中,如果不幸發生車禍受傷,必須接受治療(不管是在家或在醫院休養)而不能上班,那麼這段期間或後續回診期間,未能取得的薪資,以及增加支出的醫療費用,可否向雇主請求?或者,雇主是否有支付員工「全薪」及醫療費用的義務?這個問題涉及了一個大前提:員工通勤發生車禍,是否為「職業災害」?如果是的話,那麼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原可領得之薪資及醫療費用,就屬於雇主的補償責任範圍。


亂爆料可是很容易成立誹謗罪的呦!
一般人看到媒體經常爆料很多事情,所以就認為也可以如法炮製,這樣的想法就不對了。基本上,爆料可能會造成被爆料者的名譽受傷害,這時必須基於言論自由和名譽傷害來衡量其利益,若認為要表達的言論自由比較重要,才會有傷害到人家名譽的誹謗罪免責的問題。

公寓大廈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有限制嗎?
早年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通過以前,建商在賣出公寓大廈時,可能會在房屋的買賣契約中共同約定由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或者區分所有權人間無明示成立分管契約(在該條例制定通過之後興建的公寓大廈的樓頂平臺不得做為分管契約的標的或約定專用部分,見該條例第7條第3款、第55條第2項),卻因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長年容忍、未予干涉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參照),本文要討論的即是一旦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是否表示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隨便使用管理樓頂平臺而不受任何限制呢?答案是不一定喔!

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為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會喪失繼承權?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