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涉犯銀行法犯罪所得之沒收問題

銀行法第136-1條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若案件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潛在被害人),是否須先行確定其等之求償數額,並予扣除後,始就餘額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最高法院曾經有肯定說,也有採否定說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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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感染者「未戴套」就等同於「危險性行為」嗎?

前陣子有則新聞,大致說雙方同意以口交方式進行性行為,但事後一方卻指控對方刻意隱瞞感染愛滋之事實,而被檢察官認為其明知自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而有未遂之嫌,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起訴,雖然該案第一審判決有罪,但上訴第二審時,卻逆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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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槍、模擬槍、玩具槍,傻傻分不清楚

立法院已於109年5月22日三讀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立法院新聞稿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修正本條例所稱槍砲之定義,將特定類型槍砲之管制範圍明確及於所有制式及非制式槍砲,使非制式槍枝比照制式槍枝,以較重刑度論處;修正模擬槍之要件以納管操作槍,並提高相關行政罰鍰金額,違法製造、販賣最高可處新台幣2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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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公務也有國賠責任?

很多人都知道台灣有《國家賠償法》,讓政府機關於公用設施的設置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在一定情況下造成人民損害的時候,由法院判決機關要負擔賠償責任,但法院本身也是政府機關的一員,法院有可能也要負國賠責任嗎?法律上是可能的,最近屏東地方法院就被別的法院認為在民事執行程序上有瑕疵,要負擔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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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年齡即將修正

大家都知道刑法的責任能力是十八歲,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算是少年,責任與成年人不同,而民法的行為能力則是滿二十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這個十八歲、二十歲的區別,常常弄混不少人,特別是近年公民投票法規定,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夠投公投了,和選罷法規定滿二十歲才有投票權又不同,讓不少人懷疑,到底是十八歲算大人,還是二十歲算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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