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家事】拋棄繼承不能撤銷再要求繼承!

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如果繼承權拋棄了,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而且,拋棄後就不能回頭以其他理由要求繼承了。有的人可能會主張說自己搞錯了,或被其他人騙了或沒有要拋棄的意思,主張要求撤銷拋棄繼承,可以這樣子嗎?除非舉證真的被騙了,否則是不能這樣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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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民事】上訴審可否變更確認之訴的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被告同意外,原告要變更或追加訴訟,要符合一定要件。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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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採購】採購法第101條刊登黑名單之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問題

廠商被機關刊登採購公報列為黑名單,刊登公報之申訴期限屆至後,廠商得否再依民事爭議之理由,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撤銷黑名單?事實上,刊登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黑名單,廠商若有不服的救濟方式,應該是走「行政訴訟程序」,不會走「民事訴訟程序」,就算機關與廠商雙方有其他民事訴訟爭議,仍然是一樣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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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採購】開標時不小心說出底價的過失洩密罪問題

政府採購招標案,「底價」在開標前絕對是機密,否則知道底價的廠商就搶得先機而容易得標。還有,如果在開標後一直到決標之前,也仍然是屬於機密,這段時間是最容易不小心說溜嘴的期間,假若不小心說出底價,很容易成立刑法「過失洩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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