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資法】公務員未依規定查詢他人個資一定構成犯罪嗎?
若是違法使用別人個人資料(諸如電話、身份證字號、地址等等個資),例如:公布他人個資、肉搜這種行為,可能成立非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罪。但是,台灣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對於違反規定使用他人個資的刑事責任,實務認定標準過寬,非常有問題,更因適用標準不一差異,認事用法公平性令人質疑。

【民事】2026年凶宅損害賠償實例解析
所謂凶宅的定義,主要是基於內政部於97年所頒布的函釋(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這個函釋說,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也就是自己家),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刑事】用空拍機對動物投毒的法律問題
宜蘭冬山鄉某農場2023年6月間發生動物集體中毒,包括侏儒山羊、梅花鹿、羊駝等動物因食用遭空拍機投下的有毒苜蓿粒而死亡,幕後主使竟是三星鄉某農場負責人王男,王男三次指示另一男子半夜操控空拍機投毒。這起發生在宜蘭冬山鄉的農場投毒案,不僅是一場醜陋的商業惡性競爭,從法律層面看,更是一起觸犯多項刑事法令、民事、行政規章的案例,在法律評價上,已跨越了多條不容踰越的紅線。

【採購】國家安全法關於政府採購提交陸製品的刑責解析
國家安全法於2022年6月全文修正後,就國防採購之部分,於該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提供陸製品罪」,直接將陸製品定義為不得交付之對象。只是中國大陸目前是世界工廠,擁有全世界唯一的完全工業生產鏈,要完全迴避陸製品,實際上相當困難,而且前述條文所提到的「產製品」定義為何?其實也不明確,有無包含大陸原料?大陸零組件?

【刑事】誰可以要求不要進行國民法官審判?
國民法官審判制度於我國施行至今三年有餘,越來越多的案件由國民法官作出判決,雖然仍處於發展階段,但也有日益進步的趨勢。但是,如果當事人不想要進行國民法官審判,可以要求法院不要行國民法官審判制度,而改為行通常刑事訴訟程序嗎?誰又有這個權利這樣要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