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介紹

  長久以來,職場霸凌往往被視為人際衝突或管理風格的模糊地帶,勞工在面對權勢壓迫時,常面臨舉證困難與求助無門的困境。政府在202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勞動法令修正,將重心落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中全新增訂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這項變革將職場霸凌從過去的道德勸說、企業自主管理,拉升至國家強制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並祭出歷年來最嚴厲的連續罰則,預計將對台灣的職場生態與勞資關係帶來衝擊。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新制介紹 2
照片來源:Yan Krukau/pexels

  新法首先在法律層面上給予「職場霸凌」明確的定義。所謂職場霸凌,係指勞工在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導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值得注意的是,法條中特別加註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的防堵條款,這意味著諸如當眾咆哮、公然侮辱等嚴重貶損人格的行為,即使僅發生一次,只要情節極端,便可能直接構成違法。勞動部隨後也具體指明了幾大樣態,包括無端挑剔的吹毛求疵、刻意不轉達訊息的冷凍孤立、惡意加派超負荷工作,或是反過來只派大材小用的瑣事逼退員工等行為,未來都將納入法律的嚴格檢視中。

  在雇主的責任部分,新制確立了「知悉即須處理」的最高原則。雇主只要透過任何管道得知有疑似霸凌的事件——不論是正式的書面申訴、主管聽聞、電子郵件反映,甚至是匿名檢舉——都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這些法定義務包含四個關鍵步驟:首先是安全隔離,採取措施避免申訴人再度遭受侵害;其次是協助保護,視需求提供心理諮詢或醫療協助;第三是啟動公平獨立的內部調查或協調程序;最後,若調查屬實,則必須對行為人實施如記過、調職或解僱等適當懲戒。

  為了落實預防機制,新法依照企業的勞工人數規模,強制規定了分級的合規義務。所有企業不論人數多寡,一旦知悉皆必須進行危機處理。而當員工人數達到十人以上時,公司必須建立明確的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的企業,必須將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正式訂定並納入工作規則或內部辦法;一旦規模達到一百人以上,企業則必須設置獨立的調查小組或申訴處理單位,並定期辦理全員教育訓練。

  本次修法最具震懾力的部分,當屬「最高負責人條款」與「禁止報復條款」這兩大防線。若霸凌者本身就是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或雇主,受害勞工可以完全繞過內部機制,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同時,無論申訴最後是否成立,雇主絕對不得對申訴人實施降職、減薪、解僱等任何形式的秋後算帳,否則將面臨嚴厲制裁。

  在罰則方面,新法改採連續開罰機制,直至企業完成改善為止,且違法企業的名稱與負責人將一併公告。若公司未建立制度或知情而不作為,限期未改善者將被處以三萬至七十五萬元的罰鍰,情節加重者最高可達一百一十二點五萬元。更嚴重的是,若因霸凌或雇主疏失導致員工罹患憂鬱症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職業病,重罰金額將拉高至五十萬至三百萬元,情節加重者最高可裁處四百五十萬元。而若經調查屬實大老闆親自參與霸凌,負責人個人還將面臨最高一百萬元的罰鍰。

  新制的上路,「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是否能真正發揮效能,改善勞動環境成為基層勞工的後盾,仍有賴後續觀察。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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