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陪標無罪的最新法院案例
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採購實務上俗稱「詐術圍標罪」,目前主要適用在無投標意願的廠商配合其他廠商湊三家以上廠商的「陪標」行為,然此種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才能開標的規定,在目前各先進國家的採購實務上早已不採,但因現行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仍堅持此規定,故司法實務上以本罪來處罰陪標行為者仍屢見不顯,然而未必只要被檢察官起訴,就會被認定有罪,最近有則全體被告都判無罪的案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可值得參考。

檢察官於該案中起訴主張,被告某甲公司實際負責人某乙於2022年2月間,得知台電公司南部施工處辦理「111-112年度廠區施工供電及電器雜項安裝工程」公開招標。某乙為使某甲公司順利得標,明知開標需3家以上廠商投標,竟與會計某丙、某丁公司負責人某戊、某己公司行政人員某庚共謀。檢察官並主張,某乙提供文件供某戊、某庚二人參考,並由某丙代填某丁公司的廠商標價,形式上參與投標以虛增廠商家數。後因台電公司發現投標異常宣布廢標而未遂,認被告7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6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即前述的詐術圍標罪。
然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某庚雖由某乙得知標案訊息,但後續係自行評估後決定投標,某己公司雖因漏附執照及證明文件過期導致投標不合格,然其已繳納押標金支票,衡諸常情,若無投標真意,不可能甘冒押標金遭沒收之風險配合陪標。某甲公司前一年度承作相同工程,深知該標案利潤極低且駐工成本過高,證人(台電人員及某甲員工)均證稱,因標案面臨流標,台電人員多次向某乙「邀標」並請其引薦廠商。某乙係因人情壓力才參與投標,且刻意提高標價以防得標。在第一次廢標後,台電再度邀標時,某乙公司便明確拒絕並未再參標,足證其無積極得標之主觀意願,更無誘因大費周章串通他家廠商虛偽投標。被告某戊係因老花眼不便,才在送貨時請某甲公司會計某丙代填標價欄位。某丙僅居於從屬配合角色,在主導者某乙、某戊均無法證明有罪的情況下,亦難認其有犯罪之不法意圖。結論而言,廠商間單純轉知標案訊息或基於情誼協助,若無協議虛假競爭,屬於合理交流。由於無法證明某甲公司有得標意圖,且投標文件的瑕疵不足以推論廠商自始無投標真意,檢方證據未能達於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依法應諭知被告7人均無罪。
故此類案件,即使有競爭廠商間代填標價之情形,也未必就等於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共謀圍標,且如果標案本身條件就爛,廠商被承辦人凹來投標,還要被懷疑有無綁標,如此前後夾擊的做法,是否就有利於目前的採購環境和生態,有助於立法者夢想中的澄清吏治和市場競爭,就更值得懷疑。或許如果未來廢除公開招標必須要三家以上廠商的規定,就可避免有此種無中生有的詐術圍標罪了吧!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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