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採購公務員遭懲戒卻免議的案例
近日有新聞報導,過去新北市有些學校的營養午餐採購案,相關採購人員諸如校長、主任,為謀取私利,違背職務收取廠商好處等案,原本已經遭最高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確定,又因這些被告除刑事責任外,是否還要受到懲戒而遭懲戒法院判決,然懲戒法院卻判決免議,讓許多民眾不解。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即將上路(一)
在2022年ChatGPT以聊天室機器人的新型態人工智慧問世後,AI浪潮持續席捲全世界,而人工智慧目前所適用的功能除了最基本的能與人類展開有意義的對話之外,在科學領域也提供非常多的幫助,在程式coding上能夠有效幫助工程師建立基礎的工作邏輯環境,還能運用其自主學習能力,協助處理大量且繁雜的數據運算與資料判斷,除此之外,還能依據所輸入之指令自主生成符合邏輯的圖片與影像,對於人類的生活帶來莫大的改變與便利性。

【政府採購】廠商間簽署合作意向書的採購法風險
政府採購實務上,民間廠商常有為確認彼此合作關係,於得標後簽署合作意向書的情形,譬如說某廠商預計承作某市政府工程,就該工程的非主要部分預計分包給其他小包,彼此間就會就分包這件事簽署備忘錄、合作意向書、契約書之類的文件,以保障下包商的權益。對於投標廠商來說,分包商若具有某些專業,投標時就可用分包商具有專業資格,來向招標機關說明自己的專業性,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就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如有些承商於投標時,就會提出自己和建築師事務所的合作意向書。而機關可能也會要求得標廠商提出分包商資料,以確認這些廠商沒有被刊登過採購公報,因為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經刊登採購公報的廠商連作分包廠商的資格都沒有,「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民事】以股票作為遺產時遺產稅如何做計算?
許多人會將現有的大部分資產投入股市中進行投資,但如果將資產以有價證券的形式做有效率的利用與整體規劃,而過世時並未將其有價證券轉換成現金或其他形式之資產時,遺產稅繳納稅款將如何計算?

【民事】年終獎金有可能被認定是工資嗎?
被害人因為發生車禍向加害人求償,關於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在請求損害賠償時,通常的案例,加害人對於被害人請求本薪、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端午/中秋獎金等部分,因為未設定特殊條件即發放,乃單純勞務之對價,而屬工資,加害人對此通常較無問題;但是,關於「年終獎金」部分,加害人多會抗辯因涉及被害人之公司獲利情形,該項給付有不確定性,且具有勉勵、恩惠性質等,故不應屬工資。然而,實務上仍有可能認為「年終獎金」若屬經常性給付,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