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書摘要
一、 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審查標準〔第60段〕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惟生命權係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之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蓋人之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之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之前提,堪稱最重要之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屬最重要之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第61、62段〕

【刑法】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
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及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刑事】網路販賣仿冒品之違反商標法刑事責任
之前有新聞報導,民眾把不穿的佩佩豬童裝以幾十元價格拿上網販售,結果遭檢警盯上,只獲利十幾元的賣家竟然賠了三萬元和解金才了事。有些被抓的民眾則喊冤,覺得自己只是惜物,而單純想把不穿的衣服,用便宜價格賣給也想省錢的家長,質疑警方為何不去抓那些真正賣假貨的上游?但是這種抗辯只能被當作發發牢騷,畢竟販售仿冒品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的刑事責任,警方也只是依法偵查而已。新聞進一步指出,類似這種案件還不少。不過,像這種在網路如果有販賣仿冒品的情況,很有可能會有違反商標法而有刑事責任,當然也可以伴隨著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民事】債務人的人壽保險被強制執行之新趨勢
有些債務人為了躲債,可能會買人壽保險契約,又或者是債務人只是想要一個真正的保險,所以買了人壽保險契約。以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這種人壽保險契約,可能不行強制執行。但是,民國111年12月9日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改變了這個強制執行的實務狀況。

【刑事】打擊詐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二)
延續上一篇打詐新法上路的概要介紹,除了對於詐騙集團態樣的刑度予以加重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如何防堵詐騙集團對於民眾的財產侵害,追本溯源才能有效打擊犯罪。本次修法對於防堵措施特別針對三種與詐騙集團密切接觸之業者進行規範,分別是金融機構,電信機構與數位廣告平台,前者是避免金流從被害人流向不法詐騙集團,後兩者則是詐騙集團施以詐欺手法的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