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打擊詐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二)
延續上一篇打詐新法上路的概要介紹,除了對於詐騙集團態樣的刑度予以加重之外,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如何防堵詐騙集團對於民眾的財產侵害,追本溯源才能有效打擊犯罪。本次修法對於防堵措施特別針對三種與詐騙集團密切接觸之業者進行規範,分別是金融機構,電信機構與數位廣告平台,前者是避免金流從被害人流向不法詐騙集團,後兩者則是詐騙集團施以詐欺手法的防範。
首先,針對金融機構的管控,新法要求金融機構應向客戶為詐欺資訊之宣導(第7條),對於異常帳戶應該進行監控,並且向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通報,同時還要於必要時配合司法警察機關的調查措施(第8至11條),另外針對金融機構的保密義務於打擊詐欺的範圍內予以免除(第12條)。
其次是關於電信業者的防範措施,對於申請與轉讓電信服務須落實「實名制」(第15與16條),對於疑似詐騙集團之電信資料,電信業者也必須配合進行必要的管制措施(第17至19條),同時針對最為猖獗的設立機房於境外的詐騙集團,由於海外查緝非常不易,只能從電信端著手偵查,因此對於此類新法也祭出非常多管制措施,包含申請的用戶號碼的數量管制,以及應該配合出示之身分證明等(第20至23條)。
最後,也是一般民眾最容易接觸不實的詐欺資訊的管道,數位廣告平台,新法也規定了許多管制措施,包含應該揭露投放廣告之業主姓名與相關資訊(第28條)、以及針對網路廣告平台應該以各種方式於我國境內進行登記以方便追訴法律責任(第29條)等實名制新規。另外,也課予網路廣告平台必須自我審查投放於平台之廣告之義務,若有疑似為詐欺不實內容,則應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並同時自行移除該廣告(第30至33條)。針對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課予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之義務、以及帳戶資料之保存等義務(第34至36條)。
對於以上新法針對三種業者所新增的防範詐欺犯罪之管制措施,期望業者能夠加以落實,並能夠以此有效地打擊詐騙集團,才能保障民眾免於財產上的危害。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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