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私自將警方設置爆閃燈關掉之刑事責任問題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有幾位民眾因為警方設置之爆閃燈光線刺眼,認為爆閃燈反而會影響行車安全,由於陳情未獲回應,於是自行拔掉爆閃燈電源,新聞引起熱烈討論。警方為了交通安全,在某處易肇事路口,裝設紅藍光閃爍的爆閃燈,藉此提醒用路人注意,卻遭民眾認為爆閃燈太刺眼,影響視線反而增加危險,就擅自拔除爆閃燈的電源線;雖然關燈的幾位民眾強調沒有拆除或破壞,只是覺得爆閃燈太亮而影響視線,自稱關燈動機是日前騎車行經該處被爆閃燈閃到眼睛不舒服,才會拔除爆閃燈的電源。但警方認為此舉已涉嫌私刑正義觸法,乃移送地檢署偵辦。
【政府採購】碳排放量將成為政府採購的X因子?
工程會近日表示將於今年6月針對政府採購成立「碳排資料庫」,要求與政府往來的業者「主動登錄」經驗證的產品「碳足跡」,副主委受訪時特別強調,這是因為政府也是很大的消費者,不能只要求民眾或是民間業者減碳,所以要求往來的業者填報大宗資材使用量及碳排放量。
【政府採購】履約廠商找民意代表護航的採購法問題
據報載台北市議員陳重文因涉嫌市政府採購監視器案,遭臺北地檢署以有利用職權替廠商護航及增加預算,從中收取賄賂之嫌疑,日前遭檢方搜索其辦公室並漏夜偵訊後,認為涉案情節重大,有與業者串供之嫌,故向法院聲請羈押,而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以200萬元交保,令檢察官不服裁定結果,亦將提起抗告。到底議員是否確實涉案,有待司法後續調查,然履約廠商找民意代表施壓採購機關,要求增加預算的情形,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會有何責任呢?
【政府採購】機關如何認定第101條停權之情節重大?
基本上,機關辦理採購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種停權事由,就可能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讓廠商在一定期間不能參與投標,對於仰賴政府標案為生的企業來說,列為黑名單不啻為宣告部份事業暫停,猶若企業殘障,茲事體大。
【憲法法庭】身高差1.1公分被廢止受訓資格-淺談警消考試之身高限制規定,合理嗎?
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復案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究竟此一身高限制之規定是否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