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刑事】栽種大麻再製成菸草之論罪及自白自首減刑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意旨:「原判決援引本院判決先例,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 ,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均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因認本件上訴人為供己用而培植大麻成株,並以剪刀採收大麻花,將之置放於冷氣房內,俟之自然風乾後施用,應論以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責。」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5

【商事】牛仔褲大廠如興公司董事長請辭是否影響裁判解任訴訟?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保護機構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發現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情事,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書面請求公司之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之董事會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或請求公司對已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監察人、董事會或公司自保護機構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訴訟,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十四條之限制。二、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不受公司法第二百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二百條之限制,且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6

【商事】獨立董事太獨立?Open AI的政變風雲

前面提到的「獨立董事」,沒有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價值提升了,和他們也沒有直接關係,他們更注重的是公司有沒有依循當初成立的宗旨,還有AI的發展是否會對人類帶來威脅。獨立董事在引進臺灣公司法時,原本是作為取代監察人的制度,修法意見認為監察人無法有效地制衡董事會,所以才需要引進美國獨立董事制度,讓制衡的力量直接在董事會作用,然後獨立董事就是董事,人數足夠時反而能夠支配董事會,直接主導公司走向,又因為獨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份,會不會有悖離股東營利的目的,只圖他們心中所謂社會公益、普世價值的情形,也未可知。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7

【政府採購】擔任設計或監造卻圖利廠商,會遭採購法停權

依照採購法第88條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8

【民事】誤差值3%範圍是讓3%還是讓6%?-談談意思表示的隱藏不合意

所謂的意思表示錯誤,是指,表意人因誤認或欠缺認識,致其意思與表示偶然、無意識之不一致,故錯誤係存在於表意人一方,爲表意人一方內心的意思與外部的表示不一致。因為是表意人自己發生的錯誤,而讓他的表示和心中想法不同,所以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需要是錯誤或不知的事項非屬表意人的過失,另外本條規定也僅適用在「意思表示內容」,所以如果是有關於形成意思表示的動機,除非是交易上認為重要的物之性質,或是人的資格,才屬於可以撤銷的範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