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刑事】淺談檢察官求刑與法官量刑形成差異之原因

按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此為檢察官與法官求刑及量刑審酌上之依據,然其審酌之款項順序及內容卻無具體說明。實務運作上,檢察官與法官會因所處角色及職務內容關係的不同,在量刑因子的使用上有不同面向的考量。例如:於偵查階段,被告因尚未被起訴,多數會有投機、心存僥倖的心態而挑時機認罪,也不會馬上和被害者或其家屬和解,在犯後態度普遍不佳的情況下,檢察官自然會予以從重求刑;然而在審判階段,多數被告會認為起訴後,被判刑的機率高,基於木已成舟的心態,多會坦承犯行以換得較輕的刑罰。又例如:於偵查階段,檢察官有較多機會接觸到被害者及其家屬,因此也多能以貼近被害者的角度對被告求刑;而在審判階段,法官接觸被害者的機會不多,甚至趨近於零,在量刑考量上,較少會從被害者角度出發。以上種種因素均是形成檢察官求刑與法官量刑有所差異的原因(註一)。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5

【刑事】超派鐵拳暴打麻椅,是傷害還是殺人未遂?

關殺人未遂與傷害的區別,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03號判決意旨:「按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故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之故意,加害時所用器具,被害人受傷多寡以及受傷部位是否為致命之處,有時雖可藉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心證,但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尚須就行為人主觀犯罪認識與客觀犯罪事實,參酌社會上一般經驗法則論理為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92號判決意旨:「又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故殺人未遂與傷害之主要區別端視行為人之主觀犯意,而行為人於加害時,有無殺意或僅具傷害故意,應參酌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客觀環境,如行為人因何原由逞兇,行為當時之手段是否猝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攻擊時之力勁是否猛烈足資使人斃命,及攻擊所用之器具、攻擊部位、次數、用力之強弱、被害人受傷之部位、程度等情況予以審認。」。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6

【民事】演奏樂器之噪音妨害安寧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像是噪音擾鄰的損害賠償請求,就是以「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或稱之為精神賠償)。基本上,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意旨、105年度台抗字第23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7

【刑事】鼻部微整型之醫療過失傷害糾紛案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判斷醫師就醫療行為有無過失,應以其不注意於可預知之事實,或於防止危險之義務有所懈怠,且以危害之發生與怠於注意,或懈怠防果行為間有因果之關聯為要件。如行為人行為時已盡其注意之義務,或結果之發生無預防之可能者,即無涉過失。」

Read More »
法律新訊 8

【政府採購】機關可以給未得標廠商補償金來鼓勵廠商投標嗎?

在採購標案屬於「技術服務」類的時候,例如:找人畫設計圖、寫服務建議書等,考量到廠商在投標的時候就要投入大量成本,如果最後又沒得標,不免嚴重降低廠商投標的意願,使得機關難以決標,採購法第22條第2項所授權制定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6條第1項就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機關對其他得獎圖說之使用條件及其範圍或權限,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允許機關對於沒得標的廠商,發給獎勵金,當然也不是說只要投標就會有,機關可以限制需要評選達到一定的分數或名次者才有獎勵。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