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搜索票又未取得真摯同意的濫權搜索

boopee與專車

  近日一則新聞指出,有一名員警因違法搜索而被起訴,其盤查及搜索過程按新聞司所述,大略為:「去年12月10日下午5點多,有毒品、違反森林法等前科的林男,開車行經新北市深坑,當時他打雙黃燈並將車輛暫停路邊,卻遇到許姓員警上前盤查,自認沒做錯事的林男,氣得大罵警察找麻煩,甚至一度脫衣以示抗議。過程中警方查出林男為毒品人口,要求盤查,林男也表示「我現在同意(盤查)啊!我如果車上沒有東西,我一定告你們。」當時林男激動脫去上衣嗆聲「讓你搜,沒搜到就提告」,許哲維則氣到要辦他妨害公務,最後搜身無所獲,許員轉向搜索林男的轎車,林男當場拒絕,但因怕吃上官司而未阻止。警方搜完車未找到毒品,也讓林男離去。」
  林男事後寄郵件至北檢檢察長信箱,告發當時盤查他的巡佐許哲維涉濫權搜索;檢方認定許哲維搜索林男時,沒出示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也未取得林男的同意,認定許哲維此舉已涉妨害自由,所以將他起訴。
  看完此新聞,民眾或許會對員警為何遭起訴感到有疑問。按搜索是嚴重侵害人權的「強制處分」,因此刑事訴訟法有相當嚴格的規定,原則上必須事先取得由「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才能搜索,此即「令狀原則」;例外在逮捕或拘提被告等緊急情形,才能在無搜索票的情形下搜索,事後還必須陳報法院。
  另外一種,即以往最常被濫用的正是「同意搜索」,但是同意搜索的前提是同意必須具有「自願性」、「真摯性」,從上述新聞報導可看出,林男嗆員警「讓你搜,沒搜到就提告」,顯然不是真的願意被搜,因此欠缺自願性及真摯性,員警辦案經驗豐富,自然也能知道當事人根本不爽被搜,另外就搜索汽車的部分,林男似乎根本未同意。因此,在這個情況就屬違法搜索,則員警可能構成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可能遭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