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幹事未通知社區消毒之業務過失傷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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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地下室停車場進行環境消毒,若社區總幹事漏未通知住戶,讓住戶進出而造成吸入消毒藥劑之身體傷害,是否會有法律責任呢?
  新聞報導指出,某社區大樓進行環境消毒,保全公司派駐社區之總幹事,依其職責應事先張貼公告讓住戶知心,卻忘了事先張貼公告。在此之前,里長已經通報各社區將派員執行噴灑藥劑消毒作業,該社區排定某日中午消毒,可是這位總幹事竟然忘了在社區張貼公告,噴藥前後也未管制住戶通行。據報導,當天中午,一位女住戶進入地下室三樓停車場準備開車,發現地下室煙霧瀰漫、氣味刺鼻,不久後不斷咳嗽,且出現喉嚨痛、眼睛張不開等症狀;前往眼科診所及台北榮民總醫院就醫,診斷出雙眼結膜炎、急性咽喉炎、肝臟生化檢查異常、肝功能異常,頭暈反胃、胸悶、呼吸困難等傷害。也就是說,該住戶因為進入地下室停車場誤吸藥劑而中毒,引發雙眼結膜炎、急性咽喉炎、肝功能異常等傷害。
  受傷住戶提出刑事告訴,總幹事雖然主張當時忙著就任總幹事交接,或辯稱有請警衛暫時禁止住戶進入,還表示消毒公司宣稱藥劑不會造成人體傷害,欲將該責任轉嫁至消毒廠商及里長負擔。
  不過,總幹事是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應知悉消毒藥劑具有一定毒性,而且保全公司也表示張貼消毒公告屬該總幹事職責,里長也早已將消毒通知寄送各社區,法院認為總幹事違反應行的張貼公告的作為義務,以致於讓住戶吸到消毒藥劑而受傷,判決總幹事成立業務過失傷害罪。因此,由此案例可知,社區大樓進行消毒時,總幹事一定要進行相關的安全維護措施,例如事先張貼通知公告,事後進行人車管制,事後進行相關檢查等,以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總幹事責任,否則若因此造成住戶的傷害,就有可能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